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2017年5月 修订)
发布日期:2017-06-01 浏览次数:3751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2017年5月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2017年5月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 转 学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第四条 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地方院校与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全校公示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1、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省教育厅确认。
第七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九条 转专业的条件
我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专长,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或学生提交拟转入专业申请报告书,详细阐述转专业的原因以及后期学习的打算。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经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转入专业;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转入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籍变更以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准。
1、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系部研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转入系部审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如不同意接受,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3、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5、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6、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7、在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的;
8、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十二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部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40%(含40%)。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