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08-24 浏览次数:3665

(2018年8月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各专业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来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疾病而保留入学资格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要求,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

第八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须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推迟注册手续。若未履行任何手续,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学籍预警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持相关考试证件,自觉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的两种方式,分课终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

   第十二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一般实行百分制,期未考试(约占总成绩的60%)和平时成绩(约占总成绩的40%),作为该课程的学期成绩。

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到课、课堂纪律、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不得在期末集中测验一次性评定。

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对某些实践性环节也可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百分制和五级制成绩的对应关系: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5-74分为中等,60分为及格(61-64分归入及格档),小于60分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第二课堂星级学生考评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量化考核、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应当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经系(部)同意,基础部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每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交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辅导员提出缓考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第十七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并依据《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可随补考同时进行。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旷考或考试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并且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并依据《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除本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按规定办理补考手续后,可补考一次,补考的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者,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在籍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凡考试、考查不及格而需补考的学生,或经批准获准缓考的学生,须在学校指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一次,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注明“补考”字样,因请假而缓考的学生的补考成绩注明“缓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如同一门课程两次补考不合格的,此门课程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前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相同的单科合格证书,经学校批准,可免修该课程,但成绩须注明“自考合格”字样;学生被我院录取并获得学籍,如果以前被其它同层次学校正式录取但因正当原因中止学业者,其学习期间取得的与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相同的学习成绩予以承认,但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及教务部门核定的成绩单;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和第二课堂成绩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量化考核和“综合评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个人总结、班级评议、班主任评语、学校意见等构成。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成绩及第二课堂成绩执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第二课堂星级学生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创办企业及参与创办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院认定后,可按《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办法》置换相应的学时(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的学生实行学籍预警管理。

对课程考核成绩累计有3-4门不及格的学生,进行预警;对补考后,仍有累计5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作跟班试读处理;对补考后,仍有累计超过5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作劝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预警办理和处理程序: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末教学环节结束时,辅导员对课程考核成绩3-4门不及格者,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预警通知书》(以下简称《预警通知书》),签署所在系(部)公章后,通知学生本人;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教学环节结束时,辅导员依据学生本学年的课程成绩不及格情况,填写《预警通知书》,签署所在教学系公章后,通知学生本人,并将“预警通知书”寄往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次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辅导员应收回“预警通知书回执”,并将回执和回收记录报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辅导员在学生补考后,统计上报课程考核成绩5门及以上不及格者,系(部)依据学籍预警管理的处理原则,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学籍预警处理统计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呈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通知学生办理跟班试读或退学手续;

  (四)给予劝退学处理,但仍想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当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根据学生的原始表现,经会商之后,具体确定是否给予一次留级的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我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要求的学生,根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门数,依据学籍预警管理制度进行跟班试读和劝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

   (二)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仍达五门不及格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劝退学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五门者,可以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五门以上者,应予劝退学。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仍达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劝退学处理。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五门以上者,作劝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跟班试读手续在每学年后的第一个学期开学一月内办理。

   第三十条  跟班试读生应当按照所在年级的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进行课程学习。

   第三十一条  跟班试读学生按所跟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

  (六)在原专业学习有课程不合格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在所在系(部)领取《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所在系(部);

  (二)所在系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转入系负责人考核,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审核;

  (五)分管院领导审批;

  (六)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备案,调整学生学籍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论任何原因,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系(部)签署意见,同意转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入学校发函商转;接到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回函,学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正式办理转学离校手续。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教务处接到转出学校商转函后,征求拟转入系(部)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向转出学校回函同意转入,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转学入校手续。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其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院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分数线。在报送转学材料时,应当出具经转出学校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学生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表。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具体转专业转学办法参照《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相应学制延长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条  学生因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心理压力过大无法继续学业,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所在系(部)确认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一)已婚怀孕生育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需外出打工的;

   (三)赴国外学习的;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六)因其他原因,学生本人申请保留学籍的。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指所有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的学生,只能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以二年为限。

第四十三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教务处审核,经院长批准后在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开具《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休学通知书》或《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参保险种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户籍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四)学生因传染病等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六年。具体程序按《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以本校所学专业下届继续存在为前提(即有学可复),或者在复学时申请重新改学其它专业,否则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按时申请复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复学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或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到校,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康复证明向所属系(部)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由所属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在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开具《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复学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情况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到校,持有关证明,向所属系(部)提出复学(入学)书面申请,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复学申请表》,由所属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在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开具《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复学通知书》,办理复学(入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办或停招,编入相近专业低年级学习。学号不变。按编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根据惩处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的;

  (八)应当休学的学生,令其休学而不休学的。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属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的,则全院公告,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应从退学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学习期间成绩考核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四) 退学学生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五)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自退学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分管理细则》,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一年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允许申请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毕业证书。已发毕业证书的,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院所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配套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执行,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