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次数:37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六)学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分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委员兼)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院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教务(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其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任务需要设立若干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可以通过民主协商或选举方式产生或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委员免除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召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议程,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的材料准备、会务安排、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和需要审阅的材料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各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参加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时,与审议、评审的事项直接有关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需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由秘书处呈报学校或对外发布,会议情况及委员个人意见,委员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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