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10 浏览次数:3140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职业本科纳入现有学士学位工作体系,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格式一致,但在学士学位授权、学位授予标准等方面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突出职业能力和素养,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授予学士学位质量。

      《意见》将学士学位授予资格限定在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范围内,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授权审批工作。

       在执行方面,普通本科和职业本科都按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和授予管理办法》进行学士学位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在证书效用方面,两者价值等同,在就业、考研、考公等方面具有同样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