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31 浏览次数:2260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二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人文、社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不允许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

(六)对应经过学术界严格验收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 在报考、报奖时,要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 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接受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者提供的有关证据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校学术委员会对于经初步核实,认定确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进行立案调查,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举报人;对于无实质内容且不能提供具体证据或线索的匿名举报或经初步核实,认定不属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则不予立案,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

(三)调查程序

对立案的学术不端案件,校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工作。

1.调查工作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组建工作小组负责。

2.调查人员应与举报人进行约谈,听取其对举报内容的详细说明,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人员应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接受被举报人主动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本人能够提供的相关材料。调查人员应认真核查和评议所有相关证据,与举报人、被举报人等面谈应保留原始记录,被面谈人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3.完成调查工作后,调查人员应独立形成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形成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4.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做出书面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反馈被调查人,若本人同意则在调查结论上签字;若被调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 7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应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要对申辩的意见给出明确的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调查人。对证据确凿而拒不承认或拒绝签字的,学术委员会仍可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调查结论。

5.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院务会审批。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二)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校学术委员会妥善保存举报材料和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如实向院务会上报调查报告。

(四)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得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五)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六)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七)在校内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归入人事档案。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

(一)职称评聘过程中,申请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要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校相关部门要责令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并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一年之内不允许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将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告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三)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记大过以下处分。

(四)对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五) 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对相关人员予以解聘。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认识深刻,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恢复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在受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本暂行办法从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