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考证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22 浏览次数:1941

 

院办字〔2011〕3号

 

        为全面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教方针,按学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企业、社会对于人才需求的调查反馈和我院各专业特点,为帮助学生及早形成清晰而准确的职业规划,踏入社会时能够更快地适应社会需求,高效、高质量的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考证是我院推行“双证书”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应用能力和就业能力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院对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考证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考证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国家、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技能鉴定、上岗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考试。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考证必须依法进行,维护参加考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全院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考证以及相关考试的培训统一由学院考证中心管理,并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全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到院外机构部门或其他地方报名考证及参加培训。全院其他部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举办培训班的话,必须先经考证中心及分管院长的同意,并纳入考证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院分管院长为考证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全院的考证及相关培训工作,具体职能部门为教务处考证中心。
       第七条 考证中心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全院的各项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证宣传及报名工作。
       2、组织好考前的各项培训工作。
       3、组织各有关证书考试及考务工作。
       4、及时办理和发放各项有关证书并进行备案。
       5、负责与有关考证、发证部门以及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6、汇同财务处结算考证、培训的有关经费,并及时发放相关人员的劳务费、课时费等。
       7、负责收集、整理职业资格教育相关信息,协助各教学单位做好职业资格证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衔接,共同搞好职业资格教育工作。
       8、汇同各系部,调查研究,积极拓展各专业证书的考试工作,以及各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项目。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考证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院的考证培训工作。
       2、负责收集、整理职业资格教育相关信息,协助各教学单位做好职业资格证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衔接,共同搞好职业资格教育工作。
       3、负责全院各专业的各项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试报名工作。
       4、负责组织考前的各项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各有关证书的考试及考务工作。
       6、负责与有关考证、发证部门以及各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做好总结、汇报和文件精神的传达执行工作。
       7、负责各项社会考证培训工作的宣传咨询、招生报名、组织培训等过程管理。
       8、负责对每次考证培训工作的收支进行核算,及时发放相关费用,并汇同财务处结算考证、培训的有关经费。
       9、汇同各系部,调查研究,积极拓展各专业证书的考试工作,以及各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项目。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考证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负责收集、整理职业资格教育相关信息。
       2、协调解决各系部学生职业技能与资格证书考试的有关事宜。
       3、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全院各专业的各项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考证报名工作。
       4、协助中心主任组织考前的各项培训工作。
       5、协助中心主任组织各有关证书的考试及考务工作。
       6、及时办理和发放各有关证书并进行登记建档。
       7、协助中心主任搞好各项社会考证培训工作的宣传咨询、招生报名、组织培训等过程管理工作。
       8、协助中心主任汇同财务处结算考证、培训的有关经费。
       9、协助中心主任汇同各系部,调查研究,积极拓展各专业考试,以及各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项目。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引进工作


       第十条 考证中心统一与外单位办证机构联系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考证的具体事宜(包括报名时间,证书名称,发证单位,考试时间,发证时间及收费标准)等工作。考证中心应通过多方比较,依据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选择办证机构,通过系部认可及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考证招生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证中心每学期开学初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证书办理目录》,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系、学生宣传。
       第十二条 各班辅导员要根据考证中心和各系部下达的考试报名要求,积极组织本班学生报名参加考试认证。学院将从收取的费用中拿出一定比例,对班辅导员和各系部做为劳务费和奖励基金。各班的报名率还将作为辅导员年终考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对于在培训招生过程中有较大贡献的个人和系部,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费用标准由考证中心提出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的考试,由各班班长或辅导员将相关费用收齐后直接交考证中心;对于报名人数较少的考试,考证及培训费用直接由考证中心收取。考证中心在收取费用后,应及时交至学院财务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考证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在招生报名过程中,对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部门及个人,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


       第五章 各系部相应配合工作及奖励措施


       第十六条 各系部有权根据学生的就业需要、本专业特点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从考证中心每学期初提供的《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证书办理目录》中选择适用的证书种类,积极组织学生报名,规范管理,协助考证中心做好报考、考前培训、考务和发证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系部在制(修)订教学计划时,必须认真分析目标职业或岗位群对职业技能的需求,并在教学计划中明确本专业对学生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获取要求。各系部应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将考证的培训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安排,积极开展证书与课程教学的对接工作,将获取证书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考核中。
       第十八条 各系部配合考证中心积极探索实行“双证书”的学籍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后的课程免修、学分获取、毕业资格审核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各系部认真做好学生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除在学生考证培训报名时,给予系部的劳务费和奖励基金外,学院每年5月份还将对各毕业班学生的获证率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成绩列入系部的考核内容,并评选出在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报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并予以表彰。考核分为4个等级: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凡取得与专业相近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90%(含)以上的,考核为优秀;达到85%(含)以上的,考核为良好;达到80%,考核为达标;凡未达上述要求的,考核视为未达标。对考核为达标以上的系部,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和500元的奖励;对考核为达标以上的系部第一负责人,分别给予500元、300元和1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培训工作实行二级管理模式。考证中心作为学院的职能管理部门,是培训的主办单位,对学院培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院内各教学单位有能力承担的培训课程,原则上交由各系部负责教学,考证中心负责课程组织及管理工作;对于学院内部暂时还不具备培训能力的课程,考证中心应通过多方比较,选择最为优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培训课酬由考证中心在培训结束后发放给任课教师,具体课酬执行学院外聘教师相关标准,可根据上课实际效果和上课具体人数上下浮动20%。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聘的专家学者、著名培训师的课酬可酌情增加,具体课酬需由考证中心提出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培训办班过程中,对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部门及个人,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


       第七章 考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院已获得考点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考务工作由考证中心统一组织管理。每次考试,需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考证中心主任负责组织考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考员必须参加考证中心在考前组织的考务会议,熟悉考试业务、工作程序,在监考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监考要求,违者按学院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及各部门积极配合考证中心。


       第八章 考试成绩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证中心应对每次考试成绩及时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找出不足点,及时改进。
       第二十九条 考证中心对所有在校学生建立考证档案,记录学生的报考及证书获取情况,并对学生获取的证书进行备案。同时,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编制登记表送相应系部留存。


       第九章 费用收支


       第三十条 各类考证及培训费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考证及培训费用可先由考证中心收取,收取后及时交财务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考证培训费用,坚决杜绝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现象。
       第三十一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私扣考证、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支出费用时,应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按照学院财务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证中心每学期末要协助院财务处结算考证、培训的相关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考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