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16-01-22 浏览次数:1750

 院字〔2009〕14号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的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任课资格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教师上岗前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老师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技能证书。
       2. 教师须使用普通话授课,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 青年教师初次开课,所授课程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对所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或习题课、实验课、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应由教研室安排组织培训;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比较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准备三分之一以上的书面讲稿,试讲并获得通过。
       4. 教师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查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开设资格,经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5. 教学效果差,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低的教师,教学系(部)应督促和帮助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经改进后学生仍普遍不满,反映强烈的,教学系(部)可向人事处反映,由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或解聘。
       6. 外聘兼职教师,在受聘时应交验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提交复印件。并填写《安徽绿海商务学院外聘教师登记表》。
       二、教学纪律
       1. 教师应服从教学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2. 教师须按课表规定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期间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处理与授课无关的事宜。
       3.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4.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5. 教师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请人代课。特殊情况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和调(停)课手续,由相关部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6. 教学事故责任人,需认真配合事故调查,并接受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