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4 浏览次数:2494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我院“一体二翼”战略,加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彰显我院办学特色,建立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转换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时是指我院全日制学生在修业年限内,通过创办企业及参与创办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发表论文或作品、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经学院认定后所获得的学时。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时的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1.创办企业及参与创办企业。经批准,学生以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名义在校内或学校周边创办企业及参与创办企业者。
2.创新创业训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验收合格及以上者。
3. 各级各类赛事活动。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职业技能大赛、英语比赛、数学建模等活动并获得相应成绩。
4.职业资格与专业等级考试。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执业或从业资格等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各类专业等级考试,获得相应专业等级证书;参加其他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证书或成绩证明。
5.论文、著作、作品。学生以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或在出版社出版著作、译著;发表或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的文学作品、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音乐作品及表演等。
6.创新创业项目活动。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与教师科研、教研或创新创业项目活动,提交2000字以上的实验或研究报告,并考核合格。
7.专利。学生以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授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8.其他经学院审核认定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置换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可用于优先置换公共基础课中的创新创业(就业)系列课程、素质拓展课程(选修)及部分综合实践课程如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所需修读学时。
第五条 经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不得用于置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教育》等课程所需学时。
第六条 经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原则上不用于置换大学一年级课程学时和各专业核心课程学时。
第七条 经认定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所置换的学时总数不得超过该生所修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同一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应控制置换人数,一般不超过该班级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教务处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办法等管理文件,对系部认定的学时进行终审和对学生异议学时(经系部复议后)进行仲裁。
第十条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等参加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置换认定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具体管理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的申请受理工作,公布创新创业学时认定结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每学期初,学生依据《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设置标准》(见附件1)填写《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系部。
第十二条 系部认定。系部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各系部教学秘书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依照《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与置换汇总表》(见附件3)汇总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检查。学院每学期对系部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章 记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取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时计入学生本人的成绩档案,成绩单中以“创新创业实践”为课程名称,被置换课程要备注。创新创业实践学时与被置换课程学时1:1等量置换。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数为被置换课程学时数的90%以上者,该门课程记为优;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数为被置换课程学时数的80%-90%之间者,该门课程记为良;创新创业实践学时积累数为被置换课程学时数的60%-80%之间者,该门课程记为合格。
第十五条 申请置换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学时必须在开课前提交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后,直接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在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报和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生已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并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相应处分,并对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